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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重復治療不能被起訴?

重復處理之所以不可訴,是因為已經經過法定程序審查判決,判決已經生效,不應該再起訴。

重復處理是指同壹案件經過法定程序審查判決後再次被起訴。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我國法律,已經作出的復核判決結果應當具有法律效力,不應當再次起訴。主要原因如下:第壹,保護司法權威,維護法律公信力。司法程序經過法定程序審查判斷,充分考慮了各種因素,且判決壹旦生效,不得變更;二是避免長期的訴訟糾紛,降低社會成本。案件判決壹旦生效,應盡快結束糾紛,避免給社會造成更大的不良影響。需要註意的是,如果重復辦理行為是由於司法程序本身的錯誤或違法,甚至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那麽當事人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或控告,以追究司法責任。

如果被告認為自己被錯判了,還能再上訴嗎?被告人認為被錯判的,可以在判決生效後的特定期間內,向上壹級法院提起再審,或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需要註意的是,無論是再審還是上訴都需要具備壹定的法律條件,而且由於程序復雜,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所以要根據實際情況慎重考慮。

為了維護司法權威和社會穩定,重復行為不能被起訴。當事人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要在規定的法定程序和期限內采取有效的維權行動。同時也提醒大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司法程序和判決結果,是維護社會正義,維護自身權益的必要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行政復議決定依法為終局決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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