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根據判決,該工作人員出生於1979,自2020年2月2日起在本公司任職。崗位是機器視覺算法工程師,當時雙方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這個勞動合同也是有限制的,2020年6月11到2023年。因為原公司認為這個程序員是視覺算法工程師,所以他只完成了72天的壹些深度學習識別方法,其他工作速度比較慢,也就是63天每天寫7行代碼。
這家公司認為這個員工每天寫的代碼數量和同級別工資的員工不壹致,會影響公司的整體效率。在2021 1的時候,公司已經出示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告知測試人員,解除的主要原因是試用期考核不合格,因為工作能力與崗位不符,當時程序員的辦公電腦已經被收走。
最後,通過法院的裁定,公司認為其證明陳淑媛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而單方面與她解除勞動合同,但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該合同屬於非法勞動合同。最後,根據法院判決,公司需要支付作為程序員的勞動,賠償金36000元,證明程序員在2021 1至65438+2個月期間的工資達到13241.37元,法律維護了程序員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