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助於在刑事訴訟中形成合理的訴訟結構。
控辯審三項訴訟職能分離,法官中立,控辯平等對抗,是現代刑事訴訟的基本模式,也是刑事司法體現程序正義的重要方面。訴訟發展史上有過兩次重要的分工。第壹次分工是司法權獨立於行政權,第二次分工是指控權和司法權的分離。這兩種劃分為刑事訴訟中形成合理的訴訟結構提供了前提。但是,如果辯護制度不建立,控方就會失去對立面,法官的中立地位就無從談起,刑事司法就會帶有濃厚的“行政化”色彩。
刑事辯護制度的建立是被告人和原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地位平等的基礎,也是法官保持相對中立的重要條件。它保障了訴訟過程中單方發現規則的爭議性解釋,充分體現了刑事訴訟的“訴訟性”。它是形成合理的刑事訴訟結構、確保程序公正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沒有刑事辯護制度,壹旦警察和檢察官認為被告人有罪,從偵查到公開審判,所有被告人都被認為有罪,這是司法實踐中不可否認的事實。
2.它使被告能夠積極參與訴訟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