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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資本沒有實繳後果。

法律分析:如果公司未足額認繳註冊資本,當公司對外債務違約時,公司債務可能演變為公司股東的連帶責任。當然,認繳註冊資本不代表國家對註冊資本沒有要求。標題中未繳納註冊資本的意思,應該是指註冊資本在法定期限內被拖欠,這種情況全體股東都要負責。未能及時出資的股東將不得不為其他股東支付違約金。但國務院取消實繳制本身是為了簡化註冊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是具有獨立法人財產和法人財產權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 *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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