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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的合理使用和法律許可

法律主觀性:

今天的話題是版權的合法許可和合理使用的區別。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有兩種限制,壹是合理使用,二是法定許可。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的區別在於:根據法定許可的規定,他人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權人的許可,但需要支付報酬;根據合理使用的規定,他人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權人的許可,也不需要支付報酬。那麽,為什麽合理使用既不需要著作權人許可,也不需要付費,而法定許可則需要付費?因為大部分合理使用的案件不以營利為目的,涉及公共利益,不會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符合合理使用條件的人不需要支付報酬。但對於法定許可,雖然也涉及公共利益,但大多是以營利為目的,符合法定許可條件,因此需要按照法定許可條件支付報酬。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使用作品,但應當寫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復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民教育規劃編寫出版教科書時,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文字短篇、音樂作品或者單獨的藝術、攝影作品編入教科書,但作者事先聲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但是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並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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