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回復截止時間。代理人應註意審查員在通知書中規定的期限,並以通知書右上角審批機關發布的日期為準計算答復期限。代理人(申請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答復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請求延長期限,並提交延長期限請求書壹式兩份。
(2)逐條回應通知的所有內容。未答復審查意見的,可視為未按時答復,導致申請被視為撤回。答復可以同意審查員的意見,並根據審查意見對申請進行補正或者修改;也可以不同意考官的意見,陳述申請人的意見和理由。
(三)答復應當采用審批機關統壹制定的意見陳述書的形式。除個別文字的增刪或者修改外,可以在意見陳述書中直接說明;有多處修改的,應當提交規定格式的替換頁,但意見陳述書除外。
(4)申請文件的修改實質上不能超出原說明書記載的範圍,否則申請將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