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除外。本條重點闡述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即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因此,如何計算“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年限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關鍵因素。《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10年的起始時間,從用人單位招用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的工作年限。根據本條規定,連續工作年限10年的計算方法如下:
首先,計算的起始時間應從用人單位錄用之日起計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勞動關系建立後,勞動者開始履行義務,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並享有相應的權利。因此,計算期間應從用工之日起計算,而不是從簽訂勞動合同之日或其他時間點開始計算。
其次,10年在同壹單位是連續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2年後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並與其他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為3年。三年期滿後回到原用人單位,簽訂了五年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五年期滿後,勞動者不能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再次,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勞動合同法生效前的工作年限也要計算。連續工作10年的,應當從在用人單位工作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生效前後的期間,不扣除生效前的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