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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化型搶劫罪既遂與未遂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1。既然轉化型搶劫罪已經被立法者擬定為搶劫罪,自然要以搶劫罪既遂和未遂的標準來衡量轉化型搶劫罪的既遂和未遂形態。

2、實施盜竊、詐騙、搶劫後,為了窩藏贓物,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抗拒抓捕,搶劫財物未得逞,且未造成他人輕傷的,應當認定為搶劫未遂。

3.搶劫財物或者致人輕傷的,都是既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械搶劫;(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劫罪,為隱匿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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