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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權爭議的管轄權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的法律,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壹般情況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所在地、財產可扣押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第265條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履行,或者訴訟標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查封的財產的, 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有代表機構的,可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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