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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過了就沒有犯罪了嗎?

法律分析

不能,追訴時效是指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間。在此有效期內,司法機關可以行使偵查權,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犯罪已過法定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立案偵查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對犯罪人刑事追訴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間,司法機關有權起訴;過了這個期限,司法機關就不能再追究起訴了。所以,超過追訴時效,就意味著不能行使求刑、量刑、行刑的權利,不能適用刑罰以外的法律後果,導致法律後果的消滅。如果法定最高刑是無期徒刑或死刑,且20年追訴期已過,沈嘯將不再追訴。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超過下列期限的犯罪,不予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有必要起訴的,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內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犯罪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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