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公民以人身權利受到侵害為由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未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或者未同時請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說明。說明後不改變請求,案件審結後基於同壹侵權事實提出新的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條侵權行為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向受害人賠禮道歉;侵權行為給人造成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的同時,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並且應當等同於侵權行為的具體方式和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