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管所申請、補充、贖回、驗證、受理其他與機動車及駕駛員相關的業務。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條例》
第三條車管所辦理機動車登記應當遵循公開、公平、便民的原則。
車輛管理所受理機動車登記申請時,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申請材料,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告知不予註冊的理由。
車管所應當在辦理註冊登記的場所公示申請事項、條件、依據、程序、時限、收費標準、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表示範文本。
省級、設區的市或者相當級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互聯網上建立主頁,發布信息,方便人們查閱機動車登記的有關規定,下載和使用相關表格。
第四條機動車管理所應當使用計算機登記系統進行機動車登記,並建立數據庫。如果不使用計算機註冊系統進行註冊,註冊無效。
計算機報名系統的數據庫標準和報名軟件全國統壹。數據庫能夠完整準確地記錄登記內容,記錄辦理過程和辦理人員信息,並將相關登記內容實時傳輸至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計算機登記系統應當與交通違法信息系統和交通事故信息系統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