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公證的性質可分為直接公證和間接公證。
我個人去簽字,屬於直接公證,間接公證是對個人提供的證明是原件的簽字文字材料的公證。
如果簽名不是本人的,要證明是本人簽名,必須有公安部門的筆跡認證和蓋章確認,否則無效。
如不能到場,以公證書為準。別的什麽都證明不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
第四條公證處的業務如下:
(壹)證明合同(契約)、委托書和遺囑;
(二)證明繼承權;
(三)贈與和財產分割的證明;
(四)證明收養關系;
(五)親屬關系證明;
(六)身份、學歷和經歷證明;
(7)出生、婚姻狀況、生存和死亡證明;
(八)證明文件上的簽名和印章是否真實;
(九)證明文件的副本、節本、譯文和復印件與原件壹致;
(10)如果追收債務和物品的票據被認為是無疑問的,則證明該票據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十壹)保全證據;
(十二)保存遺囑或者其他文件;
(十三)代表當事人起草公證文書;
(十四)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他公證事務。第十六條當事人申請公證,應當親自向公證處提出書面或者口頭申請。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須出示代理證書。但辦理公證書委托、聲明、收養子女、遺囑、簽名蓋章的,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當事人確有困難時,公證員可以到當事人所在地辦理公證事務。
申請公證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派代表到公證處辦理。代表應出示代表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