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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去公證處將個人簽名公證為本人簽名,還有哪些文件也可以證明是本人簽名,具有法律效力?

除了在公證處對個人簽名進行公證外,其他文件上的簽名都不能證明是本人的個人簽名,沒有法律效力。

公證處公證的性質可分為直接公證和間接公證。

我個人去簽字,屬於直接公證,間接公證是對個人提供的證明是原件的簽字文字材料的公證。

如果簽名不是本人的,要證明是本人簽名,必須有公安部門的筆跡認證和蓋章確認,否則無效。

如不能到場,以公證書為準。別的什麽都證明不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

第四條公證處的業務如下:

(壹)證明合同(契約)、委托書和遺囑;

(二)證明繼承權;

(三)贈與和財產分割的證明;

(四)證明收養關系;

(五)親屬關系證明;

(六)身份、學歷和經歷證明;

(7)出生、婚姻狀況、生存和死亡證明;

(八)證明文件上的簽名和印章是否真實;

(九)證明文件的副本、節本、譯文和復印件與原件壹致;

(10)如果追收債務和物品的票據被認為是無疑問的,則證明該票據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十壹)保全證據;

(十二)保存遺囑或者其他文件;

(十三)代表當事人起草公證文書;

(十四)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他公證事務。第十六條當事人申請公證,應當親自向公證處提出書面或者口頭申請。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須出示代理證書。但辦理公證書委托、聲明、收養子女、遺囑、簽名蓋章的,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當事人確有困難時,公證員可以到當事人所在地辦理公證事務。

申請公證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派代表到公證處辦理。代表應出示代表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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