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公司協商:員工未辦理離職手續,公司未出具離職證明的,員工可先與公司協商,要求公司補發工資;
2.勞動監察投訴:如果單位沒有為員工辦理離職手續,拒絕補發工資,員工可以向勞動局投訴,壹般勞動監察執法人員會進行調解;
3.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如果工資問題員工與單位已經談妥,那麽勞動仲裁委員會將根據雙方提供的相關證據和員工的日工資標準,判決單位支付員工工資;
4.起訴:如果員工離職後未能支付工資,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通常適用於下列情況:
1.工資福利待遇:包括工資、績效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福利待遇;
2.工作時間和休假:包括加班、節假日、年假、病假、事假、婚假、產假、陪產假;
3.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包括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和使用;
4.勞動合同的終止:包括勞動合同終止的原因、程序和補償;
5.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包括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和續簽;
6.違法行為賠償:包括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造成損失的賠償。
綜上所述,在勞動仲裁程序中,雙方通過和解協議解決爭議,可以避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縮短爭議解決周期,降低爭議解決成本。因此,在勞動仲裁程序中,當事人應積極參與調解和解,盡可能解決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