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此法,此事件應根據情況區分。
假設
1.如果事先知道最近家裏有人偷菜,而當事人對這種情況置之不理,知道或者過於自負自己的判斷,撒致命農藥是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就應該以中毒論處。為了具體識別這種情況,我們還應該參考以下情節:
(1)當時菜地生產是否需要噴灑致死性農藥,噴灑操作是否有誤,如用量過大或濃度過高。。。
(2)當事人是否知道菜地可能被盜。
(3)當事人是用什麽方法撒的藥,有沒有報復行為,比如故意往蔬菜裏註射農藥。
(4)被害人對自己的死亡除了偷菜之外是否還有其他過錯,比如聞到農藥味,但由於自己的粗心大意而未能有效清理或拋棄食物。
(5)本事件當事人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社會常識的行為。
2.當事人綜合以上判斷,不存在過錯或過失。比如,如果當事人只是按照正常的農業常識對自己的菜地噴灑農藥,被害人自己先偷後誤吃,就不應對被害人的死亡負刑事責任。
最後,鑒於噴灑致命農藥可能造成誤食危險的可預見性,本案當事人過多過少最終都小於警告責任。此外,鑒於我國司法實踐現狀及相關民事法律意見,估計當事人將承擔壹定的民事責任。這意味著妳會損失壹些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