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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如何劃分的?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劃分如下: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能夠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是產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判斷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主要有兩個標準,壹是自然人的年齡,二是自然人的精神狀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七條年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第十八條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壹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前款規定適用於八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第二十二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粹有益或適合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第二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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