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居住沖突有積極沖突和消極沖突。
對於正面沖突的解決,有以下主張:
1.根據個人意願選擇住所。該理論認為,當壹個人有多個住所時,當事人應當選擇其中壹個住所的法律作為自己的屬人法。但也有人認為讓當事人選擇居住地並不是解決居住地正面沖突的好辦法。因此,世界上很少有國家真正采取這種做法。
2.壹個人有兩個以上住所的,如果其中壹個住所在法院所在國,則優先適用法院地法,即以法院所在地的住所為準。但反對這壹觀點的人認為,法院所在地以其住所地為準,難以穩定當事人的屬人法。
3.根據法律關系的性質和法律關系適用的法律確定住所。比如繼承的法律關系,要適用財產所在地法律或者國家法律的規定來解決。
4.根據居住地沖突的具體情況選擇居住地。根據理論,居住地沖突的情況各不相同,不宜用同壹種模式解決,應根據居住地沖突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居住地。該理論認為:第壹,國內住所與國外住所發生沖突的,應當選擇國內法作為住所地法。二是外國住所與外國住所發生沖突的,以取得住所的時間為準,或者以先取得的住所為準,或者以最後取得的住所為準。如果壹個人同時取得兩個住所,或者以離當事人最近的住所為住所,或者以當事人現居住地的住所為住所。當事人沒有住所地的,以其父母的最後住所地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