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如下:
人類活動的基本目的之壹是滿足自由的需要,實現對自由的渴望,達到自由的目的。法律作為人的行為規則,當然要考慮人的需求,關註人的自由。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肯定和保護自由恰恰是法律本身的特性。自由在法律價值中的地位主要表現為:
首先,自由是法律產生和發展的前提和基礎。
其次,追求自由的真諦是法的價值理想之壹。
名言:
1,博登海默說:“整個法律和正義的哲學都是以自由的概念為基礎的。”
2.柏拉圖說:“法律是自由的保姆。”
3.馬克思說:“法律不是壓制自由的手段,正如萬有引力定律不是停止運動的手段。”相反,法律是壹種肯定的、明確的、普遍的規範,在這種規範中,自由存在是普遍的、理論的、獨立於他人意誌的。法典是人們自由的聖經。
4.孟德斯鳩為我們做了壹個經典的總結:“政治自由不是妳想做什麽就做什麽。在壹個國家裏,也就是在壹個有法律的社會裏,自由只是:壹個人可以做他應該做的事,而不被強迫做他不應該做的事;自由是做法律所允許的壹切事情的權利;如果壹個公民可以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因為其他人也會有這種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