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送人的東西,壹般情況下是退不回來的。
壹般來說,已經自願贈與並交付給對方的財產,財產所有權已經轉移,贈與合同已經生效並履行完畢,送出的東西不能返還。簡單來說,贈與已經完成,不能隨意行使撤銷權。
如果必須撤銷,就要使用“法定撤銷權”。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壹)嚴重侵害捐贈人或者捐贈人近親屬合法權益的;
(二)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
2.贈與的財產未轉移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雖然承諾贈與對方財產,但並未實際將財產交付給對方,即使簽訂了贈與合同,贈與也可以隨時撤銷。但贈與合同經過公證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不能撤銷。
法律依據:
民法
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質和道德義務且依法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五十九條捐贈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