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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條例》的有關規定

法律主觀性:

《宗教事務條例》第三條規定: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關於抵抗滲透。宗教滲透是指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對中國實施“西化”、“分化”戰略,從事違反我國憲法法律和政策的活動,企圖爭奪群眾和意識形態陣地。外國利用宗教對我國進行滲透,不是宗教問題,而是政治問題。關於打擊犯罪。我國的宗教問題壹般屬於人民內部矛盾,但也有敵對勢力和不法分子打著宗教的旗號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屬於敵我較量。這些活動破壞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侵犯公民權利,嚴重危害社會,必須依法予以打擊。

法律客觀性:

宗教事務條例

第壹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諧與社會和諧,規範宗教事務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據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宗教事務條例

第二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簡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簡稱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不信教公民和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應當相互尊重,和睦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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