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轉租合同須經出租人同意。轉租合同的基本條款與房屋租賃合同基本壹致,約定房屋狀況、租金、租賃期限、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根據《民法》第716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方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717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租賃期限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716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壹十七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租賃期限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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