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保障黃河安瀾,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推動高質量發展,保護和弘揚黃河文化,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和中華民族永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各類活動。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本法所稱黃河流域,是指黃河幹流、支流和湖泊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山西省、陜西省、河南省、山東省的有關縣級行政區域。
第三條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落實保護為主、治理為輔的要求,加強汙染防治,貫徹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量水、節水、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統籌規劃、協調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建立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統籌協調機制(以下簡稱黃河流域統籌協調機制),綜合指導和協調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審議黃河流域重大政策、重大規劃和重大項目,協調跨地區、跨部門重大問題,監督檢查相關重要工作落實情況。
黃河流域各省區可根據需要建立省級協調機制,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推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
第五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黃河水利委員會(以下簡稱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及其下屬管理機構依法行使流域水行政監督管理職責,為黃河流域綜合協調機構的相關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