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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限的定義

法律分析:承租人對租賃物享有使用權,出租人收取租金的起止期限。

自租金計算之日起至租賃期滿之日止,由雙方在租賃合同中具體約定。在租賃期間,出租人擁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和收取租金的權利。

承租人有使用權和支付租金的義務。租賃期限的長短主要取決於租賃物的預期使用壽命、資金周轉和支付能力等因素。在我國,租賃期限的長短應著眼於項目的支付能力和項目的經濟效益,並參照項目金額來確定。目前我國租賃公司經營的融資租賃壹般租賃期限在5年左右。

通常租賃期限為2-6年,但對於特殊租賃和金額較大的項目可以更長。在國外,機械設備的租賃期限壹般為5年;飛機、船舶等大型項目15年或更長;鐵路機車可以使用長達20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零六條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取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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