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壹十八條組織他人非法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較多的;(三)造成被組織者重傷或者死亡的;(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者的人身自由;(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犯前款罪,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被組織者或者殺害、傷害檢查人員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壹十九條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名義,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