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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於食品安全案件的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明確責任主體,及時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解釋》第1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損害,起訴食品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的,被告以賠償責任應當由其他生產經營者承擔為由主張免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落實《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1款規定的首問責任制,避免生產經營者之間相互推諉,及時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此外,《解釋》明確了公共交通工具食品安全的責任主體。實踐中,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向旅客提供食品或餐飲服務,有時食品過期或黴變損害旅客健康。《解釋》第四條規定,公共交通工具承運人向乘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乘客有權要求承運人作為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並明確無論是免費提供還是有償提供,承運人都應當保證所提供食品的安全,不得以食品是免費提供為由進行抗辯。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五條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明知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違法行為而為其提供設備、技術、原料、銷售渠道、運輸、儲存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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