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改制相關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平等民事主體在企業產權制度轉換中發生的民事糾紛;(壹)企業公司制改造發生的民事糾紛;(二)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中的民事糾紛;(三)因企業分立發生的民事糾紛;(四)企業債權轉股權糾紛;(五)企業銷售合同糾紛;(六)企業兼並合同糾紛;(七)與企業改制有關的其他民事糾紛。
第二條符合本規定第壹條所列情形和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三條因政府主管部門行政調整、轉讓企業國有資產引發的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