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於2065438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司法解釋的決定》等。),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 * * 5條規定:買賣合同的成立、標的物的交付及所有權的轉移、標的物的風險負擔、標的物的檢驗、違約責任、所有權保留、特殊買賣等問題。
二、改版亮點
第三十條明確了過失相抵在買賣合同中的適用。
在吸收《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基礎上,《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壹方違反合同,對方對損失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這使得過失相抵規則擴展到所有合同領域,進而更好地貫徹了公平原則。需要強調的是,第592條中的所謂“過錯”在具體司法實踐中應作限制性解釋,僅指“過錯”,不包括“故意”。因為,如果違約是債權人故意造成的,那麽要麽客觀上不存在債務人違約的問題,要麽就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合謀。在這兩種情況下,都不可能應用過失相抵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