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
第壹條簽署公司章程、認繳公司出資或者股份、履行設立公司義務的人,應當認定為公司的發起人,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包括股東。
第二條發起人以自己的名義簽訂以設立公司為目的的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成立後,確認前款規定的合同,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發起人以正在設立的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在公司成立後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成立後,有證據證明發起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與對方簽訂合同。公司以此為由主張不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相對人善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