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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對賭博犯罪的所有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性:

《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壹)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總額達到五千元以上的;(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四)組織10余名中國公民出境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法律客觀性:

《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壹)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總額達到五千元以上的;(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四)組織10余名中國公民出境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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