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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諒解,檢察院不起訴

法律分析:被害人的書面了解是否會讓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基本上是不會的,因為醉駕是壹種即使沒有造成被害人傷害也要受到刑法反對和懲罰的犯罪行為。需要被判處拘役,罰款,吊銷駕照,終身不能再次申請。

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將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被害人沒有重傷、死亡,將以醉酒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醉駕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其危害對象是不特定的受害人。即使沒有受害人,也是犯罪,所以還是會依法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可以和解:

(壹)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雙方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審查和解的自願性和合法性,並主持制作和解協議。

第二百九十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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