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六十壹條教育改造罪犯,實行因材施教、分類指導、以理服人的原則,采取集體教育與個別教育相結合、監獄教育與社會教育相結合的方法。
第六十二條監獄應當對罪犯進行法制、道德、形勢、政策和前途的思想教育。
第六十三條監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罪犯進行掃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考試合格者,由教育部門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
第六十四條監獄應當根據監獄生產和罪犯刑滿釋放後就業的需要,對罪犯進行職業技術教育。考核合格者,由勞動部門發給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
第六十五條監獄鼓勵罪犯自學。如果他們通過審查,有關部門將頒發相應的證書。
第六十六條罪犯的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應當納入所在地區的教育規劃。監獄應當設置教室、閱覽室和其他必要的教育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