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造成壹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十人以上重傷,對事故負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主要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之壹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關閉或者破壞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和設施,或者篡改、隱匿、銷毀其相關數據和資料的;
(二)經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危險,拒不執行的;
(三)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從事采礦、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等危險性較大的生產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