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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有哪些規定?

出租汽車經營許可的規定是,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客運經營許可,從事客運經營:

(壹)取得相應的駕駛證;

(二)年齡在六十周歲以下的;

(三)3年內無責任重大交通事故;

(四)通過相應的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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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轉讓雙方應同時到運營部審核,符合要求後提交書面申請;

2.轉讓雙方應當填寫《個體出租汽車經營權轉讓審批登記表》。經相關部門會簽後,運營部提出具體的審核意見,提交總監辦審批;

3.經批準後,轉讓雙方到公證部門辦理轉讓公證,並向業務部門備案;

4.受讓方應當參加客運行業的崗前培訓;

5.過戶雙方憑二手車交易單和業務部門簽署的公函到二手車交易市場、車管所等市公安部門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如需更新過戶車輛,可按出租汽車置換(更新)程序辦理;

6.轉讓方應向工商、稅務部門辦理銷戶手續。並將銷戶證明提交營業部備案;

3.受讓方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開業手續,憑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變更後的車輛號牌辦理開業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6.5438億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證書核定的範圍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使用無效、虛構、塗改的資格證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轉借、出租或者塗改資質證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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