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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備糧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1。倉儲倉庫:倉庫總容量根據服務半徑內的糧食產量和擬收購量確定。東北糧食主產區新建儲存倉庫總庫容不低於2.5萬噸;華北、華南糧食主產區新建倉儲倉庫總庫容不低於10000噸..

2.中轉庫:港口中轉庫按不超過年中轉量的10%確定,內陸中轉庫按不超過年中轉量的25%確定。

三、準備金:應根據轄區內核定的中央準備金或地方準備金確定;國家儲備應按二級及以上糧庫建設。

4.綜合倉庫:同時具備上述兩種或三種功能,倉庫總容量根據不同功能的倉庫容量綜合確定;綜合倉庫應按二類及以上糧庫標準建設。

法律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六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和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綜合平衡、宏觀調控、重要糧食品種結構調整和糧食流通中長期規劃。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流通的管理和行業指導,監督有關糧食流通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衛生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糧食流通有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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