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情節較輕的,記2分,並處20至200元罰款;
2.情節嚴重的,穿拖鞋駕駛可扣3分,罰款100元;
3.如果沒有事故責任,也要承擔事故責任,接受相應的處罰。
交通逃逸的認定標準如下:
1.行為人逃逸的主觀動機是逃避救助義務和責任追究。只有行為人知道事故的發生,並有直接逃逸的故意,才能在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
2.客觀上講,交通肇事後的逃逸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
3.逃逸者的行為不僅限於逃離事故現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
(二)不準出借、塗改或偽造駕駛證;
(3)不準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
(四)不準駕駛與駕駛證不符的車輛;
(五)不按規定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
(六)不準酒後駕車;
(七)不準駕駛安全裝置不全或機械故障的車輛;
(八)不準駕駛不符合裝載要求的車輛;
(九)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
(十)駕駛和騎二輪摩托車必須戴安全帽;
(十壹)車門與車廂不相關時,不準行駛;
(十二)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
(十三)駕駛時不準吸煙、吃東西、聊天或有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