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出庭的壹種措施。
強制傳喚:是指偵查機關強制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的壹種刑事強制措施。通常用於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特殊情況下,可以不經傳喚直接傳喚。
強制傳喚是中國刑事訴訟制度中最輕的強制措施之壹,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決定其適用。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七條的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住處、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有計劃地進行,案件得到及時處理。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召喚?百度百科-拘捕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