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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有哪些關於提審的條款?

法律主觀性:

關於提審的規定體現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1條中。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提審時應當及時到場。地址、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壹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提審時及時到場;(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壹項或者多項規定: (壹)不得進入特定場所;(二)不與特定人員見面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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