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學許可證是民辦培訓學校取得辦學資格的證明。各民辦培訓學校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按照辦學許可證載明的地址、層次、內容和形式辦學,不得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
首次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屬於違法行為的,責令限期整改,給予警告,退還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責令停止招生,繼續整改;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整改,或者繼續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運行擴展信息培訓的要求:
1.申請設立教育機構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申請設立教育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實施國家教育考試、職業資格考試、技術等級考試的考試機構不得舉辦與其考試業務相關的教育機構。
2、舉辦實施職業技能型職業資格培訓、技術等級培訓的教育機構,舉辦實施就業型職業技能培訓的教育機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並抄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3、申請實施學歷教育的機構,審批機關於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於第二年4月底前書面答復;申請設立其他教育機構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給予書面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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