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辭職意味著即使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其他情況下,不能急著辭職。勞動者違法解除合同的,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的直接經濟損失,但用人單位應當對經濟損失承擔舉證責任。《勞動法》規定,克扣工資是由於勞動者自身的原因,用人單位可以依照勞動合同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通常情況下,緊急情況下辭職的用人單位是不允許扣工資的,但是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前通知,給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如果用人單位在辭職上存在法律過錯,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無需賠償。在員工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是違法的。結算工資和賠償損失應分別計算,合並計算。
通用標準:
1.勞動者非法離開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通常情況下,工人曠工三天是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可以被公司辭退;曠工壹天扣兩天工資,曠工三天扣六天工資,占勞動者月工資的20%。
3.其他法律也有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超過勞動者工資的20%,不得扣除。扣除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員工工資。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