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需要註意的是,《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書面通知的,勞動者主張權利的日期為勞動爭議發生的日期。
因此,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後,也會將該決定送達勞動者,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已經送達勞動者,用人單位將面臨勞動仲裁無限期無效的法律風險。
終止勞動關系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1)解散申請由決策人(單位主管、勞動者)提出;
(二)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報主管部門審批;
(三)通知部門和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歸還工具設備;
(四)有關部門和職工辦理工資福利結算等未了事項;
(五)職工在結算工資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財務手續上簽字領取;
(六)為職工辦理黨、團、工會組織關系和檔案的轉移手續;
(七)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轉移表和公積金轉移手續;
(八)向職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