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67條,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的權利。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其成年子女支付贍養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九條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老年人有權要求贍養人支付贍養費。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超出其能力範圍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背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監督協議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