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供辦學許可證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
3.提供學校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4.提供其他與收費有關的材料。
法律依據:
1、《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十七條每壹會計年度結束時,捐贈舉辦的民辦學校和投資者不要求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當從年度凈資產增加額和投資者要求從年度凈收入中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按照不低於年度凈資產增加額或者凈收入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資金,用於學校的建設和維護以及教學設備的購置和更新。
2.《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報價格主管部門核準並公示;向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並公示。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3.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第四條制定或調整民辦學校對學歷教育人員收取學費、住宿費標準,由民辦學校提出書面申請,按學校類別和隸屬關系報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報價格主管部門批準。民辦學校對其他非學歷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住宿費標準由民辦學校自行確定,並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4.慈溪市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推進我市民辦教育改革發展的若幹意見(慈〔2013〕45號)
5、《浙江省民辦中小學生培養成本監審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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