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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租合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出租人往往不知道房屋是轉租的,轉租合同的效力取決於出租人的態度。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視為出租人對轉租合同的追認,轉租合同自始生效;出租人明確表示不同意轉租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出租人解除合同的,轉租合同自始解除無效。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存在轉租的,六個月內未提出解除合同或者宣告合同無效的,也視為其對轉租合同效力的追認,進而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解除合同或者宣告合同無效,法院不予支持,在壹定程度上保護了承租人和轉租人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16條。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方。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法院關於處理房屋轉讓合同糾紛的具體意見第十六條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以承租人未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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