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的區別包括:
(1)它們本質上是不同的。從屬給付義務只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
(2)不確定程度不同。由於附隨義務旨在確保主債務,其內容通常可以在債務發生時確定,而附隨義務基本不可能在債務發生時確定。合法或約定的可能性是不同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4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第465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給付義務的功能是什麽?
1,從屬性的義務,又稱從屬性,是指沒有獨立的意義,只有補助本金支付義務的功能。其目的不是確定合同的類型,而是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最大程度的滿足;
2、從給付義務看,附助義務主要是給付義務的履行,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滿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