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是提高認識。中國的環境保護起源於企業的勞動保護,所以有些企業把環境保護局限於企業內部利益,而對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認識不夠。我們提倡企業承擔法律責任,其實就是要落實科學發展觀,就是要“以人為本”,“促進經濟、社會、人的全面發展”。從另壹個角度來看,環境問題壹旦發生,會造成巨大的損害,容易引起企業與社會、企業與普通市民、企業與政府之間的矛盾。如果得不到妥善解決,就容易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激發深層次的社會矛盾。因此,我們提倡企業承擔環境法律責任,以其社會和環境效益作為評價和考核其生產經營的條件,這實際上有利於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實現節約。
2.其次,要理順環境保護和提高經濟效益的關系。為企業承擔環境法律責任,就是要打破經濟績效決定論的片面觀點和過去掠奪式的生產經營模式,使企業走上可持續發展的道路。企業不應因為追求自身眼前的經濟利益而忽視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違反法律,汙染環境,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文明和法律日益發達的當代社會,違法亂紀、損人利己汙染環境的企業必將受到社會的譴責和排斥,其經濟效益也不會長久。
3.第三,我們應該自覺保護環境。保護環境是法律責任,應該是企業的自覺行動。完全依靠法律監督、管理和制裁的環境保護是低效的,而自覺守法、自覺保護環境才是可持續發展的坦途。企業應堅決杜絕壹切破壞環境的行為,確保企業在依法經營的軌道上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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