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壹般來說,涉外經濟法是國內法中關於涉外經濟交往的法律規定。具體類別包括外資並購、平行進口、進出口管理和涉外金融、涉外稅收管理和對外貿易法,以及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對外貿易救濟制度和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中國改革開放之初,為了吸引外資,先後制定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涉外經濟合同法》等壹批涉及外國企業的法律法規,形成了相當數量的規範涉外經濟關系的法律法規,並有形成獨立學科和部門的可能。但是,隨著中國加入WTO和對外開放的深入,涉外經濟法趨於萎縮,國民待遇原則的適用將在企業法中對外國投資者壹視同仁。2008年6月5438+10月1日生效的統壹企業所得稅法,實現了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所得稅合並,涉外經濟合同法被統壹合同法取代。各類涉外交往遵循我國參加或承認的國際條約和慣例,實現國際接軌。因此,雖然我國仍將保留壹些專門調整某些方面涉外經濟關系的法律法規,但其意義和數量尚不足以形成壹個法律部門,其內容也將逐漸歸並到經濟法或國際經濟法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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