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五十八條為保障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下列行為之壹,破壞選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或者代表,阻礙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二)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阻礙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三)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四)對檢舉、揭發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的。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還應當由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其所在機關、單位給予處分。有本條第壹款所列違法行為當選的,其當選無效。第五十九條主持選舉的機構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破壞選舉的行為或者接到破壞選舉行為的舉報;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及時移送有關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