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村實際情況,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村規民約等重大事項,主要涉及集體財產處置、公共秩序、治安管理、鄰裏關系等方面,體現了村民自治的內在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條第壹款規定:“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條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因此,村規民約是在法律的約束下制定的,由其產生的民事行為具有其合法性,因而具有法律效力。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同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的財產權利。”。可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決定的事項,如果與國家法律相抵觸,必然沒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