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十七條對於檢舉、控告、舉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公安機關對其他行政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登記。
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或者自首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和投案自首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