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農產品生產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防止危害農產品質量安全。禁止在農產品生產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七條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已經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致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生產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